2025年6月26日,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(fā)布第21/2025-Customs(ADD)號通報稱,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3月27日對原產(chǎn)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(qū)的塑料加工機械(Plastic Processing Machines)作出的反傾銷肯定性終裁建議,決定對涉案產(chǎn)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,分別如下:中國大陸為CIF0%-63%,中國臺灣地區(qū)為CIF0%-53%,征稅詳情見附表。涉案產(chǎn)品為各種塑料加工機械或注塑機,其夾緊力不小于40噸且不大于1500噸,半散件組裝(SKD),全散件組裝(CKD)或半散件組裝和全散件組裝結合。本案涉及印度海關編碼84771000和84779000項下的產(chǎn)品。以下產(chǎn)品不在本案征稅范圍內(nèi):
a. 根據(jù)1975 年《關稅法》分類,印度海關編碼8477 30 00項下的吹塑機
b. 立式注塑機。
c. 所有電動注塑機,其中注塑、合模、開模、頂出、螺桿驅動等機械運動由獨立的伺服電機控制,具有數(shù)字控制系統(tǒng),沒有液壓單元。
d. 根據(jù)1975 年《關稅法》分類,印度海關編碼8453項下的用于制造鞋類的多色/多模機械、用于制造鞋類和鞋底/鞋帶/鞋跟的旋轉注塑機。
e.二手塑料加工機械。
f. 進口除上述規(guī)定外的任何獨立零件/組件。
g. 進口用于生產(chǎn)除注塑機以外的機器的夾緊/夾緊元件、帶或不帶螺釘和筒體的注射元件、機器基架和制造框架/蓋子。
2024年3月29日,印度商工部發(fā)布公告稱,應印度塑料機械制造商協(xié)會(Plastics Machinery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of India)提交的申請,對原產(chǎn)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地區(qū)的塑料加工機械發(fā)起反傾銷調(diào)查。2025年3月27日,印度商工部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。